(原标题: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股票的配资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克州葱岭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新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82%股权,同时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JAAN INVESTMENTS CO.LTD.购买葱岭能源5%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
具体而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股票的配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情形,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保持独立性,形成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形。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重大不利变化,所购买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且与现有主营业务有显著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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